信号滤波器
时间: 2024-11-05 17:03:20 | 作者: 信号滤波器
(原标题:同威信达回复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函:剥离售后工程服务业务后主营业务更加明确突出)
12月12日,同威信达回复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函,回复的问题包括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关于收入确认。
公司等相关方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以下列举几个问题和回复。
(1)Q: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前次问询回复显示,公司报告期后拟进行重大业务调整,剥离售后工程服务业务。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上述调整对公司收入、成本、利润、人员安排、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影响,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剥离辐射运维服务中的售后工程服务业务前后,模拟测算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净利润情况如下: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电子加速器辐照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辐照应用加工服务,包括对农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品等产品的灭菌工作,以及高分子材料的改性工作等;辐射运维服务。辐射运维服务仅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剥离该业务后,公司进一步突出了以电子加速器辐照系统为核心的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其次,随着辐射运维服务中的售后工程服务业务逐步剥离,公司将不再与关联方签订相关大额合同,减小了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占比,并降低了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该事项虽然短期内将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剥离该业务后公司突出了研发及装备制造的主业,提高了公司整体毛利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剥离售后工程服务收入后,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由 9,548.74 万元、17,152.84 万元、8,031.05 万元分别下降至 5,909.94 万元、8,877.46 万元、5,334.37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由 1,681.56 万元、 2,210.96 万元、1,284.73 万元分别下降至 1,567.06 万元、835.46 万元和 1,052.08 万元。公司拟采用标准 1 申报新三板挂牌,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剥离售后工程服务业务后,公司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
公司现有辐射运维服务投入人员较多,为了能稳步剥离同威信达与同方威视的服务项目,经与同方威视以及北京同威股份协商,由控制股权的人北京同威股份新设子公司同核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接剥离的工程售后服务业务。北京同威股份已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完成了同核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与业务剥离人员协商一致,稳步开展该业务的剥离工作。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已有 363 名有关人员与同核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调整将精简、优化公司的人员结构,有助于公司管理效率的提高。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 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
上述业务调整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关键人员的变更,不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影响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稳定,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业务剥离后,虽然该调整短期内会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剥离该业务后公司将专注于电子加速器辐照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下游辐照加工服务,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更加明确突出,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因此,上述业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Q:关于收入确认,报告期内企业存在向关联方销售波导窗、速调管等设备,2021 年、 2022 年、2023 年 1-3 月销售金额分别为 824.44 万元、1,253.42 万元及 1,101.10 万元。上述设备与公司向非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相同。请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波导窗、速调管等设备销售是否属于贸易业 务,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补充说明公司在交易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该依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 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波导窗、速调管等设备销售虽然属于贸易业务,但公司采购与销售波导窗、 速调管等设备的相关业务,分别与供应商与客户签订正常的购销合同,属于独立的买卖行为。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的分析情况如下:
基于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签署的相关购销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对公司是不是能够独立自主选择上游客户和下游供应商,承担交货、价格波动、产品质量、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做综合判断,确定公司为主要责任人,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波导窗、速调管等设备销售虽然属于贸易业务,但公司在波导窗、 速调管等设备的销售业务中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按总额法对销售和采购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致力于电子束技术的辐照应用研发、推广,通过不断研发电子加速器相关设备和辐照加工相关工艺,实现用户定制化需求,公司基本的产品包括公司综合辐照加工系统、检验检疫辐照系统、 邮件辐照灭菌系统、科研应用辐照系统、中能辐照系统、低能电子帘系统、方舱辐照灭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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